3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上海市物价局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利华公司”)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叫散布涨价信息,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请介绍一下该案的具体情节。
答:我国价格法律法规对散布涨价信息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月下旬,针对日化产品盛传涨价消息引发部分城市抢购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即会同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介入调查、依法取证。现已查明,联合利华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了“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是联合利华公司有关负责人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诸多日化产品涨价的言论,并被广泛传播。
(1)3月21日,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日化行业在中国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品牌非常多,消费者对价格也相对敏感,竞争对手们都相互观望着呢,只能慢慢调整一点,再看看竞争对手是否跟进。”
(2)3月22日,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快速消费品行业是下游行业,从目前上下游连锁反应来看,整个行业进入了涨价周期。”
(3)3月22日,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接受新闻晚报采访时表示:“涨价经历一个观望的过程,大家都在等待谁第一个调价”,“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没有跟进,那么我们肯定会很惨,所以我们只是陆续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如果近期原材料价格再度上涨并企稳,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
此外,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对4月份涨价的预期,目前还说不准。现在原材料价格上涨,未来产品涨价势在必行。”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采访时表示:“下个月多家日化用品公司产品价格将上调10%左右,主要是因为上游原材料石化产品、植物油、无机化工产品等近期平均上涨了40%左右,直接带动日化用品成本增加约20%”,“事实上日化用品中有些品类毛利并不高,像洗衣粉毛利在10%左右,一些小企业早就撑不住了,只是大公司产品不涨价,小公司也不敢涨价”。
二是联合利华公司日化产品涨价信息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据上海东方电视台3月26日播出的《东方新闻》节目显示,3月26日上海部分超市日化产品柜台被抢购一空,超市来不及补货;一位接受采访的消费者表示人心慌了。另据上海、西安部分超市提供的数据,3月下旬日化产品销量明显上升。据查,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前一周(3月14-21日)与后一周(3月22日-30日)的市场销量相比,上海超市日化产品销量平均增长21.2 倍,其中联合利华公司旗下部分单品销量增长高达六七十倍,如奥妙全自动洗衣粉4.0kg在大润发超市上海14家门店销售量增长65倍;西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奥妙全自动含金纺洗衣粉促销装1.7k等规格产品3月22日开始销量大幅攀升,3月25日销量达到正常水平的100倍左右。
三是联合利华公司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如不制止将推动日化产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经营者由于担心失去市场份额,对于涨价非常谨慎。采取提前高调发布涨价信息等手段,通过媒体集中报道以试探市场反应,并希望竞争对手跟进涨价,给了行业竞争者之间一段相互协调价格策略的时间,进而达成价格协同行为,在保持市场份额不变的基础上实现行业集体涨价。另据联合利华提供的数据,2010年联合利华洗发类、洗肤类、衣物洗涤类产品分别占到12%、12.6%、15.2%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影响力。联合利华公司提前散布涨价信息,如不及时制止,很可能导致行业内企业纷纷调价,推动日化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事实上,联合利华公司确定4月1日调价,立白、纳爱斯等其他日化企业也确定4月1日和4月6日调价。后由于多种原因,这些企业又纷纷暂缓或取消调价计划,日化行业涨价风潮才得以平息。
综上,联合利华公司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该公司在约谈后即公开宣布暂停调价并向消费者致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我们注意到,这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开出的首张高额罚单,请问广大经营者从中可以吸取哪些教训,做到守法经营?
答:这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目的就是为了破陋习、建新规,提醒所有经营者,特别是所占市场份额比较多、在行业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要切实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价格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杜绝串通涨价、恶意炒作、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恶意发布涨价信息试探市场反应,与竞争对手默契串通协同涨价,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希望所有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供稳价,安定人心。
问: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曾派出了调查组,对康师傅公司调整方便面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请问,调查情况如何?
答: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康师傅公司后,康师傅公司主动配合国家稳定物价的调控政策,暂缓原定于4月1日执行的调价计划。为准确掌握方便面生产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3月30日开始对康师傅公司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康师傅公司在方便面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地位,2010年容器面销售额全国占比达到69%,开心桶销售额全国占比达到73.6%;2010年下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方便面生产成本有所上涨,盈利有所下降,但2010年平均净利率为13.2%,2011年1月份净利率仍有10.1%,在业内属于较高水平。2011年3月中旬,康师傅公司计划调整部分容器面价格,同时增加部分原料(肉粒加倍或面饼克重稍许增加),开心桶出厂价调价幅度为12.6%。据此测算,开心桶单桶生产成本环比将上涨8.4%,净利率将达到14.3%,比调价前净利率高出4.2个百分点,比2010年平均净利率高出1.1个百分点。调查结果表明,康师傅公司作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在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调价幅度相对过高,是不妥当的。为此,我委已经对康师傅公司予以了提醒告诫。
问:当前,物价上涨较快,通胀预期增强,请问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还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答: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维护价格秩序、保持价格稳定、保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强化价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不法行为,以促进市场价格平稳有序。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重点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一套一标、不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以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同时,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严厉打击不法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的行为,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对于行业内企业一段时间内集中涨价、占据较多市场份额的企业频繁调价或不合理调价等现象,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合谋涨价、哄抬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不合理涨价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价格主管部门一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一贯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依法保护经营者合法调价行为,不会干涉经营者正常调价,但绝不允许建立在违法行为基础上的涨价,决不允许不法经营者肆意破坏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积极举报、提供价格违法线索,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以便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