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价格监测是政府从调节经济运行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市场价格实施长期连续性的监视、分析以及预测、预警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当前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逐步完善并占据主导地位的形势下,价格监测是政府获取价格信息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在控制通货膨胀、抑制通货紧缩、平息价格异常波动等一系列价格调控工作开展过程中,价格监测工作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监测。”为贯彻落实价格法,加强政府价格宏观调控,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及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目前,本市已形成了覆盖全市16个区县的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确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近千个,建立和实施了符合首都市情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内容涵盖了主要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能源机电产品、基本日用消费品、房屋土地出租出让以及部分重要服务价格等,近600多个监测品种。形成了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季报等多元化信息报送体系。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明确价格监测工作内涵和要求,妥善处理好政府与被监测单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我市价格监测活动,推动价格监测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价格监测成果服务于首都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决策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